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乔然门窗厂与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民初2250号
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住所地:乳山市贸易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3F2D109G。
经营者:杨青,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对过(原农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英,经理。
被告:***,男,48岁,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与被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乳山市乔然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杨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仝庆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