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民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春,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科,男,汉族,1984年6月4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对面(原农行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77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秉龙,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21)青25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1.36元,减半收取4205.68元,由上诉人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洛什吉
审判员 李德吉
审判员 龙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却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