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先栋,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对过(原农行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3114085H。
法定代表人:张英,总经理。
第三人:刘培永,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培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申请费650元,共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