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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524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对面。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承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高槽巷5号1号楼2单元211室。法定代表人:赵静,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5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完么多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祁更虎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