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电科瑞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华电科瑞电气有限公司、青岛顺诚科技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4民初8033号
原告:青岛华电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白金广场1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97833226。
被告:青岛顺诚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盛四路17号。
被告:青岛鑫顺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德丰路8号335室。
原告青岛华电科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诚科技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鑫顺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华电科瑞电气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顺诚科技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鑫顺诚包装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华电科瑞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认为,
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青岛顺诚科技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鑫顺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