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747号
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2栋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魏清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英,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幢8层8号。
法定代表人:廖红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