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480号
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武汉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清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英,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茶庵岭镇八王庙村羊楼洞茶文化生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郝 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