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大洲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4896号 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2栋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洲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大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82200元及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218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6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因***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大洲农旅小镇足食农旅提升项目(设计)需要,公开进行该项目设计服务招投标,9月17日,原告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092000元。2021年9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大洲农旅小镇足食农旅提升项目(设计)合同》,约定总工期40天,设计工期40日历天,工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设计费金额为1092000元;签订合同后,发包人7日内支付设计费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完成并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合同的15%,完成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合同的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履约,与被告工作联络人进行多轮沟通、汇报,进行反馈修改,最终于2021年10月15日提供了被告满意的定稿方案设计文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35%的设计费382200元。但被告不仅未支付设计费,还于2021年10月22日向原告发送《大洲镇关于终止***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大洲农旅小镇足食农旅提升项目设计服务的函》,单方面终止协议。原告收函后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不置可否,随后便一直不再与原告联络、亦不付款,以实际行动表明将不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2022年4月19日,原告被迫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促其履行合同约定支付义务,被告收函后于5月16日回函,再次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相应设计费用。被告单方面无故终止协议,且拒不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相应设计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1、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大洲农旅小镇足食农旅提升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农旅项目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之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类。再有根据《农旅项目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第一款之约定,涉案合同的标的物属于大洲农旅小镇足食农旅提升项目工程的设计资料,足以证实原被告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农旅项目设计合同》不属于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所以申请人与中天公司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的案由应当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农旅项目设计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依据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之约定,可知双方约定的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此,《农旅项目设计合同》的管辖约定无效。3、本案纠纷实质上是因不动产而提起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当适用由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农旅项目设计合同》属于建设项目,需要申请人对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大洲镇的土地进行设计,而且项目设计方案是否合理也需结合土地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合同的履行与涉案的土地是不可分割,本案纠纷实际上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农旅项目设计合同》的管辖约定属于无效约定,结合涉案土地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肇庆市***,被告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所以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更利于查清本案的事实。因此,被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恳请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合同内容为原告为被告的案涉建设施工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810.5元退还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由原告湖北中天世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直接向广东省***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