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保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26执328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保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联合麦田大厦1619室,组织机构代码:747184012。
法定代表人文正芳。
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东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27597。
法定代表人方自建。
本院在执行杭州保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2017)浙0726执3282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2802号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保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天听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2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26执3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钦
审 判 员 张国栋
代审判员 季程隆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杨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