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12民初3600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红彩印务服务部,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亨利广场2号楼2-02号。
负责人:张沂红。
被告: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芳训,职务经理。
济宁市兖州区红彩印务服务部与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红彩印务服务部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兖州区红彩印务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崇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