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211号
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1号楼B座0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449号,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