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673号
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港兴三路北段1号济南药谷研发平台区1号楼B座0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