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1295号 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邦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6日。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源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苗 佳 书 记 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