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开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5579号
申请人:宣城开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
技术开发区创新路以西、墩山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UK4JT6N。
法定代表人:李顺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湖南凯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54436。
法定代表人:汪凯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宣城开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开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2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在宣城市开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城市开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