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奕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奕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G12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X4M57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豹塘路**小区77栋南综合楼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544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奕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奕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特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苏奕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娟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