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2570号
原告: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新洲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钰大都会二期1--3-030127。
法定代表人:高荣富。
第三人: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群龙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