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2民初7864号
原告: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1381468F,住所地靖江市人民**路光芒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陈楷,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537,住所地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宇。
原告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