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814号
申请人: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新洲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沂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华社商城二区11室。
法定代表人:高宇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310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广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江苏路88号北三区420室。
主要负责人:刘晨,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沂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亚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被申请人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被申请人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在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共计356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被申请人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被申请人江苏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在中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共计35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