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355号
原告:山东德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波罗峪休闲度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8738189735F。
法定代表人:邢涛,总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c089U8A。
原告山东德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供电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德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德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美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朱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