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初628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新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振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120468655435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新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