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04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新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86554357N。
法定代表人:戴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蓝岳集团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62993219W。
法定代表人:景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新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蓝岳集团泰州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