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271号
原告:山东三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
原告山东三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三阖公司)与被告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利空调公司)、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三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利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三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空调维保费用50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中标济南世贸国际空调维保工程后,委托山东三阖公司实际施工。山东三阖公司接受委托并实际施工完毕后,双方各自通过其企业邮箱,确认了原告出具的《工作单》及《济南世贸末端维保统计》,确定自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中标之日起至2017年8月6日,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应付山东三阖公司维保费用总计50350元。此后,双方通过邮件往来,山东三阖公司多次向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索要,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因人事更替,拒不偿还。因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利空调公司承担。为此,山东三阖公司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开利空调公司辩称:两被告均未委托山东三阖公司进行过空调维保工程,山东三阖公司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山东三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山东三阖公司法定代表人***邮箱首页截图一份、山东三阖公司业务经理**邮箱首页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山东三阖公司接发文件的邮箱名称:shgnxu@16.com、shjnlj@16.com;
证据2、从***邮箱发给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的邮件名目的电脑截图一份,证明目的:山东三阖公司已有的工作单已通过证据1邮箱发送给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持有的工作单被告用同样的邮箱发送给***;
证据3、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给***的邮件截图一份,证明目的:结合证据1、2证明原、被告双方通过固定邮箱对账的过程,被告使用的邮箱名称:charles.wang@fs.utc.com,该邮箱使用者留言认可其是开利的工作人员;
证据4、山东三阖公司业务经理**用证据1邮箱发送《世贸工作统计费用》截图一份,证明目的:山东三阖公司已将费用明细发送给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其也已收到该统计费用;
证据5、山东三阖公司通过证据1邮箱发送工作单截图一份。证明目的:山东三阖公司已将工作单发送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且于2019年11月26日,向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催告核对工作单并索要维修款;
证据6、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联系人名录一份,证明目的:结合证据4**的邮箱号,证明**属于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工作人员,文件《世贸工作统计费用》的接收者;
证据7、工作单四份,证明目的:山东三阖公司为被告实际付出的维修服务,是证据2、3、5发送或接收的文本;
证据8、证据4中发送给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的《世贸工作统计费用》文本一份,证明目的:山东三阖公司为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维修服务明细,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应支付维修费总计50350元。
经庭审质证,开利空调公司对山东三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其证据均是复印件或打印件,没有证明力。
开利空调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三阖公司称,其与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一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中标济***国际空调维保工程并委托山东三阖公司进行施工,中标内容为维修和保养,工期约一个月,且据此主**东三阖公司与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山东三阖公司提交了往来邮件记录截图以证明其主张,邮件截图载明,山东三阖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开利**13335166800@126.com”邮箱发送邮件,附件文件名为“世贸工作量统计-分析.docx”。2019年7月5日,用户名“charles.wang@fs.utc.com”的邮箱向***发送邮件,内容为:“**,您好,我是开利的,今天和您通过电话聊了济南世贸项目。烦请扫描三阖的工作单发送至我邮箱,**!”2017年11月3日,山东三阖公司**向开利**发送邮件“世贸工作量统计费用”;2019年11月26日,***向用户名“charles.wang@fs.utc.com”的邮箱发送邮件,内容为:“尊敬的***,您好,我司于2017年承接济***中心末端维修工作单核对工作进展如何?付款金额多少?期盼早日回复,**”,附件为3个“**中心工作单.pdf”。山东三阖公司提交的4份山东三阖公司工作单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8日、2017年7月13日-7月15日、2017年8月6日、2017年8月9日,客户名称为手写“**国际”,客户意见一栏均未填写内容,客户签字处有手写签名,但字迹无法辨别;**工作统计费用单仅有山东三阖公司**。
庭审中,开利空调公司否认两被告与山东三阖公司之间存在案涉委托合同关系,称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曾于2016年10月中标过**国际空调维保工程,期限为三个月,合同内容为空调维修,之后未再中标过**国际其他项目,且主张开利空调公司因系外资企业,所有业务均需签订书面合同,经过正规流程审批,结算亦通过各部门审核后签字确认,不存在山东三阖公司所称没有书面合同的交易习惯。开利空调公司认可**曾是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的员工,但称**已于2019年4月离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山东三阖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交上述邮件往来的原始记录,其提供的邮件记录均为截图打印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邮件往来的全部内容。其次,山东三阖公司主张其与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亦未对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进行举证。第三,根据山东三阖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打印件,多数为山东三阖公司向对方邮箱发送的邮件内容,并无对方回复内容,如包含工作单、**工作统计费用单附件内容的邮件,山东三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收到或认可该邮件内容。综上,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山东三阖公司与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亦无法证明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欠付山东三阖公司空调维修款项的事实及具体金额,因此,山东三阖公司以此主张开利空调公司、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支付空调维保费用5035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开利空调济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山东三阖公司的主张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三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山东三阖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