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展国际展览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6861号
原告: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348476X1。
法定代表人:刘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苑舒,女,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30569059。
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634.5元,由原告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