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1192号
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威国际公寓3-1001。
法定代表人王玲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古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修录,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建,该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仲冬梅,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夫宝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程国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