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548号
申请人: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8947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中威国际公寓3-1001。
法定代表人:王玲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邹迪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