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39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8947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威国际公寓3-1001。
法定代表人:王玲燕。
被执行人:江阴市香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8062286C,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顾山社区张家巷**。
法定代表人:王金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香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香山公司应归还惠城公司借款1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2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江阴市香山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苏B×××**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经查找未实际控制到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缪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