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1548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548号之二
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8947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中威国际公寓3-1001。
法定代表人:王玲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勤裕,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55元,由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凌    彦
人民陪审员 任隽红人民陪审员唐晓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    迪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