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06民初1887号
原告:**荣,男,194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坤元,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2258947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威国际公寓3-1001。
法定代表人:王玲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娟,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与被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荣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惠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荣负担。
审判员 顾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