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8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德北路4号二楼自编2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资雨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2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节能公司)、广东资雨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雨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4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中航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资雨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11以外其余诉讼请求,关于时效有电子版的2022年5月10日的OA和2021年5月18日的EMS。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8条第2项有同样的规定,并在劳动合同第10条中更加说明了;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员工通信地址真实”如果甲方按照上述地址送达文书,邮件被退回即视为乙方已送达,该地址任何人签收视为乙方签收。在2021年5月11日上午10:13***还为要纸质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对方法人代表***的微信发出了请求,当时对方没有回复,应视为默认,因为该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通过EMS送达给***的快递中除了办理手续的催促函,还有一份纸质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在仲裁庭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都对该解除通知书是否原件进行了鉴定,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都当庭表示该通知是原件无误。但在法院一审的法庭上又否认没有寄过纸质的通知书,对此***当庭表要求对该两份文件做同一个纸质和同一个墨迹的鉴定。更何况上面还有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的指纹。在仲裁和一审中***没有提供有关劳动合同的证据,是因为中航节能公司没有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中航节能公司在辞退员工没有通知工会。中航节能公司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没有进行民主程序和备案,含有罚款、强迫员工加班必须调休等条文,属于无效规章制度应该作废。在本案中中航节能公司存在严重的管理混乱。在此期间***试图通过微信和中航节能公司的法人微信联系,但都没有回信,中航节能公司还要求公司所在地大厦管理部门不让***上公司处理辞退事宜,存在诉讼时效延长事由。在2022年8月11日***报警,与警察一同上到中航节能公司时,中航节能公司通知其管理处不要让***上楼。有出警的执记录仪视频为证法。中航节能公司通过非法途径以***的名义购买的施工员证,是其骗***说可以报名学习考证的单方面行为,并不是其辩解的那样说***只有初中文化故向公司申请而买的。***于2022年8月11日还就此事向110报警,公司的代理人还给***打电话要求和解,有2022年8月23日的电话录音为证。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的全部上诉请求。
中航节能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资雨泰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航节能公司继续履行与***2014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18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加班费507332.33元;3.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未休年假工资42331.81元及陪产假、丧假的补偿17750.95元(陪产假13654.58元、丧假4096.37元);4.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出差补助费11160元;5.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的误餐费8220元;6.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证件补偿费216000元;7.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路费800元;8.中航节能公司负责***的精神状况和职业病鉴定;9.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21年5月工资3840元;10.资雨泰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工资831600元;11.资雨泰公司退回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多扣的8075.3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与中航节能公司签订第一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工作内容综合部司机。2019年***与中航节能公司签订自2019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岗位司机、月基本工资2100元。2021年5月10日中航节能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与***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
2022年5月16日***以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中航节能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138600元;2.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加班费507332.33元;3.中航节能公司支付年假工资60082.76元(2015-2021年31天年休假、2014年10天陪产假、2015年3天丧假);4.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出差补助费11340元;5.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的误餐费8220元;6.中航节能公司支付证件损失补偿费216000元;7.中航节能公司支付路费800元(2020年11月5日264元、2020年11月9日294元、2021年4月30日272元);8.资雨泰公司支付2014年5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工资831600元;9.资雨泰公司退回2014年5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报销费用8075.32元;10.资雨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022年6月20日***增加请求:11.中航节能公司支付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31日工资3840元;12.中航节能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请求。
***提交了下列证据:1.裁决书,证明经过仲裁。2.劳动合同,证明与中航节能公司有劳动关系。3.工资明细,证明中航节能公司发的工资。4.加班、出差补助、误餐表,证明加班没有给加班费及补助。5.资雨泰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证明资雨泰公司给***资料年审车辆。6.行驶证,证明***开资雨泰公司的车。7.身份证(有资雨泰公司的盖章),证明在资雨泰公司处工作。8.委托书,证明资雨泰公司委托***去年审。9.收据、报表,证明与资雨泰公司有劳务关系,资雨泰公司多收***的钱。10.施工证,证明中航节能公司用***的名义购买施工证,没有通知***。11.***微信聊天记录(2020.12.11),证明***是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的总经理,***与***商量补休的情况。12.车票,证明车票没有报销,要求中航节能公司报销。13.批评通告、记大过通告、解除劳动通知书,证明环保公司没有理由停了***的工作,也没有写明什么原因;中航节能公司没有任何理由解除***的工作。14.催促函,证明中航节能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15.还款便签,证明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的财务***收了***的钱,出具给***。16.***微信聊天记录(2020.12.18),证明***该时间是环保公司的人,向***申请补休,***要求向***请假。17.**微信聊天记录,**是**秦是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的总裁,证明与资雨泰公司有工作关系。18.**微信聊天记录**是一个包工头,证明***的工作没有问题。19.2021年5月份的工资,证明工资只发10天。20.***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向其申请报销路费。21.***OA,证明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行政发过记过处分给***。22.**P**项目群聊。23.**电话记录。22-23证明***的工作有及时回复,工作没有问题。24.**微信聊天记录,也是**秦的微信号,证明***有工作都有及时汇报。25.龙伍短信记录,证明包工队的包工头,证明***有工作。26.***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要了纸质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7.被告1EMS,证明18号才收到解除通知书。中航节能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该份表格系***单方制作、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证据58页***把2017年11月14日、15日全天列为加班,但该时间属于工作日由此可知***的表格与事实存在出入,不应当作为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证据5-9与中航节能公司无关,请法庭依法认定。证据10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证件是***在中航节能公司处工作期间主动要求中航节能公司为其申请的,***本人是初中学历,本不符合施工证申请的条件,是中航节能公司体恤其工作并给其提升自身资质的机会,***对此知晓。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该记录中***自述往年都是这样操作的,证明***已经自认中航节能公司往年已经就其未休的年假进行补款完成,其在本案主张未休年假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据12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该车票不能证明中航节能公司没有报销的事实。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中航节能公司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依法依规,符合中航节能公司的公司规章制度,不构成违法辞退。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证据17与中航节能公司无关,请法庭认定。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该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所主张的内容。证据1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对于证明内容不予确认;***与中航节能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1年5月10日,中航节能公司向***发放至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工资合法合规。证据20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证据2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证据22-23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是在**处理好本应***处理的工作后,在进行微信回复及回电的,并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工作没有问题,且中航节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中也显示了***的工作问题。证据24-25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证明内容。证据26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中航节能公司已经通过法定代表人OA系统送达及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微信送达的方式分别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证据27真实性确认,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确认,该EMS底单是中航节能公司向***寄送办理离职手续的催促函,两者落款时间一致,而非是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2021年5月10日已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完毕。资雨泰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确认,该纠纷确实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但是该仲裁书7已经证明***与资雨泰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证据2-4与资雨泰公司无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5-9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确认;***与资雨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资待遇均由中航节能公司承担,与资雨泰公司无关,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将车借给中航节能公司使用并提供车辆使用备用金,不存在***所述的多报销事宜。证据10-16与资雨泰公司无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确认。证据17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确认。证据18-27与资雨泰公司无关,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确认。
中航节能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中航节能公司法人在OA办公室系统上向***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邮件截图。2.***的任命书。3.***的个人微信主页。4.中航节能公司办公室主任***通过微信向***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微信聊天截图。1-4证明中航节能公司已通过OA系统及办公室微信送达的方式向***送达了解除通知。5.***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日常工作态度不端正、懒散,时常推脱公司在其工作职责内对其的工作安排,且其工作作风不良,与孕妇吵架,影响公司氛围。6.***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作作风不良,多次暗示及要求***向其转账、送礼,***已向其转账近万元。7.***的个人微信主页。8.***与***的微信聊天记录。7-8证明***日常工作作风不良、口无遮拦、时常辱骂公司同事,影响公司氛围。9.《关于塘缀镇的项目经理工作情况的汇报》。10.**的微信聊天记录。9-10证明***玩忽职守、工作散漫、工作效率低、未能及时完成工作,造成工作延误,影响公司经营。11.《关于塘缀镇的项目经理的批评通告》,证明***因不当行为被予以警告通报。12.中航德源济安公司群的微信主页。13.中航德源济安公司群2021年4月28日微信聊天记录。12-13证明***工作作风不良、口无遮拦、辱骂侮辱公司同事,影响公司氛围。14.《关于对***同志记大过处分的通告》,证明因***拒不反思而在工作群中恶意侮辱同事,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和氛围,中航节能公司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15.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证明记大过者系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该合同。16.***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的工资表,证明中航节能公司严格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向***支付工资,且自***因公司需要被安排出差**后,中航节能公司一直据实向***结算出差补贴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17.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情况。***的质证意见:证据1其5月10日已经看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证据2任命书与其无关。证据3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证据4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因为***是中航环保公司的人,与其无关联。证据5真实性确认,但关联性不确认,因为***的劳动关系在资雨泰公司,故无法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6***不是中航节能公司的人,不能证明中航节能公司所要证明内容。证据7-8***的劳动关系在资雨泰公司,不具其所要证明的证明内容;证据9环保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劳动关系与其无关。证据10**是环保公司的人,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也不能证明中航节能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11其并不是环保公司的人。证据12-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都是环保公司的人。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在工作上没有过错。证据15规章制度21页第6条处罚规定,其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对于警告处罚100元,中航节能公司没有这个权利。证据16加班费***不确认,***每月固定工资就这么多,也没有加班费、补贴。证据17可以证明与中航节能公司有劳动关系,但中航节能公司没有将原件给***。资雨泰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中航节能公司的证据均没有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三方关系的认定。资雨泰公司确认与中航节能公司有合作关系,且资雨泰公司有报销相关车费等,中航节能公司也确认之前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乃关联公司,结合***的工作岗位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在本案中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用工。
对于与中航节能公司相关的请求(1-9)。其一,解除权乃形成权,意思到达相对方即生效,现***2021年5月10日已看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故***与中航节能公司的劳动关系确定已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其二,因劳动关系2021年5月10日解除,即***本案的诉讼请求1-7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从而丧失了胜诉权,故对***上述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对中航节能公司的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则予以采纳。其三,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8,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不予调处。其四,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9,即2021年5月11日-31日工资3840元,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该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与资雨泰公司相关的请求(10-11)。资雨泰公司未提出时效抗辩,故对该两项请求一审法院审查如下:一方面,中航节能公司、资雨泰公司乃共同用工,***提供的也是一份劳动而非两份劳动,且中航节能公司已支付了***的工资,因此***再向资雨泰公司主张多付一份工资(诉请10)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资雨泰公司负责报销相关费用,即相关证据均在资雨泰公司处掌握,现资雨泰公司认为没有多扣报销款且已结清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资雨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采纳***的主张并认定资雨泰公司应退回多扣的8075.32元(诉请11)。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资雨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回***8075.32元。二、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由广东资雨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提交4组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拟证明:劳动合同有约定加班的工时按调休或加班工资。证据2.劳动合同,拟证明:劳动合同有约定邮寄文书。证据3.管理制度,拟证明:该管理制度有罚款项。证据4.报警回执,拟证明:***有报警处理过施工员证的问题,及被阻止上楼沟通的事实。中航节能公司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但是该劳动合同4.6条约定的是乙方加班是需要经过甲方依法安排的,也就是员工加班调休或者是发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其加班才需要进行调休和发加班工资,但是***的加班并未经过用人单位的安排。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但劳动合同第十条所约定的邮寄文件的相关条款,并无法证明***与中航节能公司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必须以邮件形式进行送达该条款,只是约定了员工通讯地址的一个真实性及送达的相关规则。证据3真实性确认,合法性交由法庭审查,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在劳动仲裁阶段以及一审阶段并未提及有关罚款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当作为本案的审查事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报警回执无法证明与***的诉请有相关的关联性。资雨泰公司质证称:与中航节能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中航节能公司提交证据:仲裁答辩状,拟证明:本案已过仲裁时效。***质证称: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确认,本案无关。该份答辩状在仲裁有提交过,但不确认仲裁里面的内容。资雨泰公司质证称: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在一审中提出的第一至九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资雨泰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各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航节能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OA系统向***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该日解除,至***申请仲裁之日即2022年5月16日,***第一至七项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一年,***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则中航节能公司主张***的上述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并不限于纸质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亦属于书面形式,故***以中航节能公司未提供纸质通知书为由认为2022年5月10日通过OA形式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能产生合同解除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的第八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调处并无不当。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5月10日解除,***在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未向中航节能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其要求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航节能公司与资雨泰公司系共同用工,中航节能公司已向***支付了工资,***亦未对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已付工资提出过异议,现其要求资雨泰公司再行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报销款,一审法院认定资雨泰公司应向***退回8075.32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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