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436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和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濮阳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才诉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和平居委会、濮阳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培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和平居委会、濮阳县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培才承担。
审判长*利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