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民初8775号
原告: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东浦路18号内B幢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如,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齐界。
原告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超特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