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缪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307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东浦路18号内B幢二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980609761。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美玲,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缪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599号501单元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JPHX0。
法定代表人:陈福清。
申请执行人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2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缪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2986元并支付违约金59325.2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状况,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集美区灌口南路599号501单元之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录音电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缪斯上水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晓文
审 判 员 王 及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凤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