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18号内B幢二层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9806097-6,注册号:350203200140215。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厦门鑫超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5389元及利息、受理费361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