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038号

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盛,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茂兰,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英,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4元,由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巍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