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038号
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盛,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茂兰,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英,四川观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4元,由原告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巍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