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2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通港路**。
法定代表人:吴明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节,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智娟,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阆中市海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张飞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俸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阆中市海翔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334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宥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