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21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通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延伸线政务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田和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成都佳益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川142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520486元及违约金、退还保证金37.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345元的义务。2019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了(2018)川1421执2446号,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Z×××××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Z×××××别克牌汽车一辆。三、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Z×××××长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实际控制。2019年4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9)川1421执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9号(中央国际)1-5幢2单元-1层6027号(不动产单元号:511421126628GB00131F00010015),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9号(中央国际)1-5幢2单元-1层6028号(不动产单元号:511421126628GB00131F00010016),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9号(中央国际)1-5幢2单元-1层6029号(不动产单元号:511421126628GB00131F00010017),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9号(中央国际)1-5幢2单元-1层6030号(不动产单元号:511421126628GB00131F00010018),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执行人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9号(中央国际)1-5幢2单元-1层6031号(不动产单元号:511421126628GB00131F00010019),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均已经做了抵押,处置价值不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寿县综治网格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自立案执行已逾三个月,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拟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18)川142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42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后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颜利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