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1533号
本院2021年12月13日对原告***、***与被告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1153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该判决中第5页第1行“本院仅支持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更正为“本院仅支持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将第5页第20行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更正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师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