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701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娇娇(系原告之女),女,199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广惠街与商都大道交叉口牟山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0081926Y。
法定代表人:张卫慧。
被告:万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纬三路北侧(天骄名门15号-16号楼间X-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533815134。
法定代表人:梁小松。
原告***与被告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亚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