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伪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冀1127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8930877G,单位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副厂长。
被告单位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2085753P,单位地址:景县广川镇,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木,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
被告人***,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小学文化,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本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中专文化,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衡水中天纲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桃城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男,1963年8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景县。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中天纲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人***、郑丽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犯伪证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木,被告人***、郑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被告人单位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与江苏太仓市新益盟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其公司会计被告人***联系天津江某,让江苏太仓市新益盟商贸有限公司为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03300元,后认证抵扣税款305607.78元,被告人***、郑丽丽负直接责任。案发后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将骗取的税款全部补缴;2、2016年1月,被告人单位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与江苏太仓市新益盟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从被告人***处取得天津江某联系方式后,通过江某让江苏太仓市新益盟商贸有限公司为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虚开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26528元,抵扣税款730350.27元,被告人***负直接责任。案发后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将骗取的税款全部补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故意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虚构***让其联系郑丽丽,由其具体经办虚开事项,实际***对此事并不知情。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郑丽丽、***、***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郑丽丽、***、***的供述和辩解、景县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转账交易记录、太仓市新益盟商贸有限公司给顺达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太仓市新益盟商贸有限公司线中天公司开具的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太仓市新益盟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税收完税证明、顺达公司营业执照、中天公司营业执照、证人***、***、***、***的证言、苏新愿判决书、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景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郑丽丽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被告人***供认,江某的联系方式系从互联网上获得。在案证据证实,在被告单位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被告人***仅向被告人***提供了江某的联系方式,其并未为此与江某联系,故其行为尚不构成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认定其对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起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向其了解情况时,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单位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衡水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将税款全部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丽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后,虽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后期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衡水顺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交纳);
二、被告单位衡水中天纲结构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已交纳);
三、被告人**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