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7693号
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洪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非,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伦,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亿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