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财保6号
申请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云彤。
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博。
被申请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
被申请人:吉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佟延明。
申请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源支行11001106800059611278账户内存款7,670,804元,如不足额则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0720602041015200001800账户内、被申请人吉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0203011000000567账户内存款合计7,670,804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源支行11001106800059611278账户内存款7,670,804元;
二、如第一项未足额冻结,则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七家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0720602041015200001800账户内、被申请人吉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0203011000000567账户内存款(具体数额以未足额部分为限)。
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卫 军
审判员 徐 岚
审判员 马 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