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艾米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1474号 原告:无锡艾米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艾米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无锡艾米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艾米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艾米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3053元,原告无锡艾米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