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苪森科技有限公司与**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925号 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1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