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928号
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1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费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苪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