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云09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喆,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东大街3号。 委托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9民初4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县人民政府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700万元及计至2023年6月30日重新计算的利息差额1062.2603万元(计算至本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计至2023年6月30日逾期付款加倍债务利息44.59万元(计算至本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云县人民政府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511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执行法院发放的本案案款700万元(人民币:柒佰万元整)本金及42.863万元(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拾元整)利息,且被执行人云县人民政府已按执行法院要求承担本案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调解书约定的其他权利,本案视为执行完毕,同意结案。现被执行人云县人民政府已将款项750.6141万元(人民币:柒佰伍拾万零陆仟壹佰肆拾壹元整)打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其中742.863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兑付领取,7.7511万元以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云09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