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4民初2053号
原告:段某某,女,1989年4月27日出生,藏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颍泉区伟业必达厨房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顶大路红星美家居三楼5859号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4MA2U5YAG2R。
经营者:***,女,汉族,1981年8月22日从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1598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颍泉区伟业必达厨房电器经营部、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