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4民初2658号
原告:祁树国,男,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9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树国与被告保定市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树国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树国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正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祁树国负担。
审判员关志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