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05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7日,汉族,现住
辽阳县甜水满族乡***4-95-1。
被执行人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楼B-1C区楼5楼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市***仲字(2022)1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中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窦 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