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35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只要求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三万七千元,对剩余部分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