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6月2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执行人:**,生于1974年1月19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为宣恩县,
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14548019K。
法定代表人:李希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鑫联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2801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恩施市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可以领取的标的款,现本院已经作出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恩施市人民法院可以领取的标的款300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措施,同意待**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到位后直接参与分配,据此,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4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奎